本报讯(通讯员汪晓明贾亚玲)为进一步改善民生,降低城乡居民医疗负担,自2016年1月1日起,我市从五方面着手,大幅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。
提高普通门诊待遇。参保居民在村(站)级、乡镇(社区卫生服务中心)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报销费用标准,由每人每年70元提高至80元,报销比例不变。
提高住院报销比例。在现行报销比例的基础上,各级医院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,即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85%提高到87%;二级医疗机构由75%提高到77%;三级医疗机构由60%提高到62%。
增加五种门诊特殊疾病病种。在现有居民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基础上,将常见、多发,个人负担较重的陈旧性心肌梗塞 (包括心脏搭桥术后)、支架成形术后、肝炎活动期(甲型、戊型肝炎除外)、肾病综合征、自身免疫性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范围。
提高2016年居民医保生育补助标准。剖宫产补助由1000元提高到1800元;自然分娩补助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。
提高居民中医药适宜技术报销比例。将参保居民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,应用合规中药饮片、中医诊疗技术的住院费用,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。